免责条款

「松柏」成立于1980年,公司总部位于香港九龙油塘湾草园街四号华顺工业大厦二楼B室,自设生产基地位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公路绀村路段。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各类型电池的专业生产及销售。为打造公司品牌形象,多年来一直使用「」及「」品牌进行各种氯化锌及碱性电池的生产、销售及宣传,产品销往海内外。在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以「」及「」标志作品牌的电池产品在业内建立了良好商誉。本公司亦就「 」及「 」品牌标志分别于香港、中国大陆及其他国家注册成为本公司的商标。任何人士或公司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授权情况下使用或以模仿方式使用本公司「」及「」商标,均可能构成有关商标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权利。

本公司近日发现,市面上流通一些使用「Vimic」、「Vimie」、「Vinhie」、「FA. vinniG」、「Viririio」、「Vinlec」、「Vihlec」、「Vlnhie」等类似本公司「」及「」商标或包装装潢的电池产品。本公司借此严正声明:该等电池产品非本公司生产制造,其可能引起的产品品质及安全等法律责任一概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亦严正声明从未授权任何协力厂商使用本公司「」及「」商标用于分销或提供任何类型的电池产品。

为避免上述近似商标、标识或包装装潢给广大客户和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本公司已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商标行政程式:

1、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第“10825326”号“”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09940号”裁定书宣告无效。

2、陈汉松第“13957492”号“Vinlec”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85666号”裁定书宣告无效。

3、义乌市蒲若贸易商行第“13898980”号“Viririic及图”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94843号”裁定书宣告无效。

4、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758935”号“FA.VINNIG及图”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53883号”裁定书宣告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上予以无效。

5、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9635250”号“VILICT”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53884号”裁定书宣告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予以无效。

6、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第“13504201”号“”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32390号”裁定书宣告在“电池”商品上予以无效。

7、丝路贸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15373084号“VINSIC”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4735号”决定书决定在商品“电池充电器;电池箱;电池;蓄电池;蓄电池箱”上不予注册。

8、中领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第18144338号“Vincnico”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3880号”决定书决定在商品“电池”上不予注册。

9、扬州百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第21612025号 “VAVINING及图”商标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61467号”裁定不予注册。

10、陈汉松第“14608075”号“Vihlec”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19235号”裁定书宣告在“电池、电池充电器; 电池开关(电)”商品上予以无效。

11、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第“8773955”号“VINHIE”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撤三字(2018)第W008578号”决定书宣告撤销,原第“87739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12、陈汉松第“19376156A”号“Yinlec”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9]第0000207839号”裁定书宣告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太阳能电池、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予以无效。

13、余姚市维庆达电器厂第26404298号“VINNIC”商标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已被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3804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14、深圳市至诚至上科技有限公司第24833967号“松柏VINNIC”商标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已被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4078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15、深圳市至诚至上科技有限公司第24847138号“松柏VINNIC”商标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已被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4109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16、邱树香第18621878号“VINMNC”商标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23号”裁定无效。

17、陈汉松第27474004号“VINLEC”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1254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

18、宁波力必达电池有限公司第36183274A号“SUPER RESISTENTE VIMIE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2480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

19、徽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33066513号“FA.VINIG”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3829号”决定书决定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

20、域宝实业(电池)有限公司第37259229号“VINEKE” 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7566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

21、吴爱银第23224339号“YINMNCAA”商标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 “商评撤三字(2021)第W075177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原第2322433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22、邱树香第38968309号“VINMNC”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7186号”决定书决定在“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

23、黄瑞强第38161861号“VLNMLIC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0941号”决定书决定在“电池; 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不予注册。

24、深圳市东星电池有限公司第31217973号“JF Vinnic”商标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5175号”裁定无效。

25、天津时英科技有限公司第43767957号“YINIC”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4011号”决定书决定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晶片(积体电路)”商品上不予注册。

26、陈汉松第“19376156A”号“YINLEC”注册商标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商评撤三字(2021)第W056651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原第“19376156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27、陈汉松第“14608075”号“VIHLEC”注册商标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商评撤三字(2021)第W056666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原第“1460807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28、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第“14327434”号“VLNHIE”注册商标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商评撤三字(2021)第W062967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原第“1432743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29、义乌市盼达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第38444991号“VANIKE”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6202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

二、专利行政程式:

1、标注有“Vlnhie”商标的名为“电池”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82443.2)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8920号决定书宣告无效。

2、标注有“Vlnhie”商标的名为“包装箱(电池)”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82193.2)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8882号决定书宣告无效。

3、标注有“Vlnhie”商标的名为“包装箱(电池)”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82407.6)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8919号决定书宣告无效。

4、标注有“Vinlec”商标的名为“电池(VINLEC)”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28659.0)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9317号决定书宣告无效。

5、标注有“Vinlec”商标的名为“电池包装盒(2)”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28658.6)已被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9315号决定书宣告无效。

三、侵权诉讼程式:

1、松柏公司诉陈汉松“vinlec”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广州智慧财产权法院在(2016)粤73民终1134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松柏公司“”注册商标在电池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陈汉松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标识,可认定其主观存在攀附恶意”,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被告陈汉松:1、立即停止侵犯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第“267684”号商标权行为”;2、向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2、松柏公司诉江门市江海区满利时电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VInnhie”电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0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立即停止侵犯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第“267684”号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使用与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Vinnic”电池及电池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电池及电池盒包装、装潢,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物。 2、向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

3、松柏公司诉上海泰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vlnhie”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在(2017)沪0107民初27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立即停止侵犯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第“2676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向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万元。

4、松柏公司诉陈汉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浙民终680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决:1、陈汉松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与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Vinnic”电池及电池包装盒包装、装潢近似的电池及电池包装盒;2、陈汉松赔偿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5、松柏公司诉宁波力必达电池有限公司“vlnhie”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民初8846号民事调解书中达成如下协定:1、宁波力必达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第7229977号“Vinnic”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使用与松柏公司“Vinnic”电池及电池盒包装、装潢;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物;2、宁波力必达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566647号及31566647A号“Vimic”商标不得使用;3、向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

6、松柏公司诉威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07民初88977号判决书中判决:被告威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市鑫通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本公司针对其他可能导致客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或标识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目前正处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或诉讼程序中。

松柏投资有限公司

松柏电池厂有限公司

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日

安全指引

  • 請勿將電池投入火中或加熱,以免電池發生破裂起火等 ;
  • 請勿直接焊接電池,以免損坏絕緣圈及保護裝置 ;
  • 使用過程中,勿將 ⊕、Θ 极反接,以免電池過充或過放而損坏電池,甚至會引發電池漏液、發熱、破裂或起火 ;
  • 請勿將電池浸入水中,以免電池發熱或生銹 ;
  • 請勿對電池進行充電,以免引起電池漏液、發熱, 甚至爆炸及起火 ;
  • 請勿拆開或弄破電池的外包裝,改裝電池(電池組)等,以免容易發生短路,產生漏液甚至起火 ;
  • 若電池有漏液、變色等異常現象,請停止使用,以免發生意外 ;
  • 請勿拋擲或強烈衝擊電池,以免引發電池漏液、發熱、破裂,甚至起火 ;
  • 請在0~40℃的溫度範圍內使用,不在此範圍內,可能會使電池漏液或發熱,影響電池性能,縮短電池壽命 ;
  • 請勿將新、舊電池混用,以免造成電池短路或發熱 ;
  • 請勿與不同類型或牌號的電池混用,以免造成電池發熱、漏液或爆炸 ;
  • 請勿將電池置於嬰幼兒手可觸及的地方,以免誤吞食; 萬一吞食, 請立即就醫。